在未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,公司将员工医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的主体变更到了其他公司,并以此逃避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,劳动者该如何维权?一起来看海沧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。
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擅自“换马甲”缴纳医社保
2023年6月,李先生入职海沧的“幸运”公司,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,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.5万元,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24年3月起,“幸运”公司在未告知李先生的情况下,将其医社保缴纳主体变更为“豪运”公司,工资也转为其账户发放。李先生发现异常后,在去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“幸运”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.5万元以及拖欠的工资2.15万元。 仲裁支持其部分诉求后,“幸运”公司不服起诉到海沧法院。
法庭上,“幸运”公司主张,2024年3月后,李先生实际为“豪运”公司工作,且两公司为独立法人,自身无需承担后续责任。而且李先生未提供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,致使“幸运"公司无法和他签订劳动合同,李先生自身应承担不利后果。
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章先攀:“幸运”公司主张由“豪运”公司缴纳社医保的期间,应当由豪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,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劳动者与“幸运”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的时间段。
李先生却说,“幸运”公司和“豪运”公司本质上是同一家,而且他一直都在“幸运"公司办公,也从未到“豪运”公司注册地履职。
法院:劳动关系转移需经过劳动者同意
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幸运”公司、“豪运"公司经营范围相似,在人员用工、财务、日常经营管理、经营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混同情形,二者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。
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章先攀:未经劳动者同意,将劳动关系转移至其他单位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,本案中法院主要考虑到,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,劳动者存在以明示的方式。来同意劳动关系从“幸运”公司转移至“豪运”公司,因此本院对“幸运”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。
法院最终判决,因未签劳动合同,“幸运”公司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及所拖欠的工资。法院强调,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续负有举证责任,劳动关系的转移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。如果遇到此类问题,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资条、考勤表、聊天记录等证据,便于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(来源: 特区新闻广场)